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交规〔2025〕3号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践需要,厅组织力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26日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原文链接:
https://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gfxwj/202508/c2dde38329cf4020ac7ac42b56eb9d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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