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承担设计服务期延误的情形有()。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未能按期提交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图纸时间延长
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滞后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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