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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