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合格证已过期的计量器具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新购置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无任何检定标识的计量器具
【"无超坏"】《计量法》第26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无检定合格印、证;2.超过检定周期;3.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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