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测量得到仪器的示值误差超出其最大允许误差(MPE),无论不确定度大小,都应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只要评定示值误差时的不确定度(U)满足U ≤ (1/3)MPEV,就可以忽略不确定度的影响,直接根据示值误差是否在MPE限内来判定合格与否。
如果评定示值误差时的不确定度(U)大于(1/3)MPEV,则本次校准无效,必须选用更高准确度的标准器重新进行校准。
“1:3原则”是指被评定仪器设备的MPE必须是校准所用标准器不确定度的3倍以上。
(1)若评定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与被评定仪器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之比≤1:3,则可不考虑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如果被评定仪器设备的示值误差在其最大允许误差限内时,可判为合格,即为合格,如果被评定仪器设备的示值误差超出其最大允许误差时,可判为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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