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集料的公称最大粒径宜控制在37.5mm以内
甲、乙、丙三种方法锤的质量均为2.5kg
加有水泥的试样拌和后,应在1h内完成击实试验;超过1h的试样,应予作废
最后一层试样击实后,试样超出筒顶的高度不得大于10mm,超出高度过大的试件应该作废
甲、乙、丙三种方法锤的质量都为4.5kg;最后一层试样击实后,试样超出筒顶的高度不得大于6mm, 超出高度过大的试件应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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