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样品制备不符合标准规范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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