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芯法检测中,当某桩桩身完整性判断为Ⅲ类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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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JGJ 106-2014条文说明的7.6.4中:虽然钻芯法能检测桩身混凝土强度,但并非是本规范第3.5.1条的要求。此外,钻芯法的桩身完整性Ⅰ类判据中,也未考虑混凝土强度问题,因此,如没有对芯样抗压强度检测的要求,有可能出现完整性为Ⅰ类但混凝土强度却不满足设计要求。 判定受检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除考虑桩长和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外,当设计有要求时,应判断桩底的沉渣厚度、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断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另外,钻芯法与本规范第8~10章的检测方法不同,属于直接法,桩身完整性类别是通过芯样及其外表特征观察得到的。根据表7.6.3关于Ⅳ类桩判据的描述,Ⅳ类桩肯定存在局部的且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低质混凝土,即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对于完整性评价为Ⅳ类的桩,可以明确该桩不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