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 )。
定期校准
强制检定
自愿送检
内部自校
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我国法定管理制度为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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