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采取的措施包括( )。
询问其主要负责人
调查了解情况
给予告诫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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