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 号)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衔接,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延长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一个月至2025年5月31日。
二、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按新标准申请资质核定。
逾期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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