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监理
设计
施工
运行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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