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 100 吨, 甲 公司于 8 月 1 日前向乙公司支付 30%的预付款,余款于 10 月 15 日水泥交付后 3 日内付 清。8 月 1 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 月 15 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 水泥。根据《民法典》,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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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