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险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已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发包人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达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承包人已提供的履约担保在有效期内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包人可从工程进度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但累计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选项C中达到2%,未超限,符合规定)。其他情形不得预留:A(提供工程质量保险)、B(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D(提供履约担保)均属于替代保障方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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