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
巡视
平行检验
突击检查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列举了监理工作的三种法定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这三种形式是监理规范化的核心手段,用于全过程质量控制。突击检查属于临时性管理手段,并非法规规定的标准监理形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