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掺量不小于1%的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泵送剂等外加剂,应以同一厂家的同品种、同批号,每( )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按一批计。
30 t
50 t
100 t
200 t
外加剂组批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掺量不小于1%的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及引气剂,以同一厂家的同品种、同批号每100吨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若单批数量不足100吨,同样按一个批次计算。掺量小于1%的则执行每50吨一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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