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背景资料】:在建公路隧道长度2960m,合同价5.8亿,工期36个月,由甲监理单位监理,其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施工单位采用钻爆法施工,为加快施工速度,采取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采用钢棍作为炮棍装药,用煤粉作为炮泥堵塞密封。事件2:使用内径0.5米钢管作为逃生通道,为加快施工速度,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50米。事件3:由于施工隧道地质复杂发生塌方事故,有12人重伤,送往医院途中有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元,发生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10报告了事故情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又有1人救治无效死亡,施工单位认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超过7日,未进行补报。【问题】1.根据隧道划分属于什么类别隧道?2.事件1有哪些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3.事件2有哪些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4.(1)属于什么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说明理由。(2)事件3有哪些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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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隧道长度2960m,属于长隧道(1000<L≤3000m)。2.不妥一:采取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做法不妥。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不妥二:采用钢棍作为炮棍装药,做法不妥。应采用木棍作为炮棍装药。不妥三:用煤粉作为炮泥堵塞密封,做法不妥。应采用黏土炮泥或水泥炮泥进行炮口密封。3.不妥一:使用内径0.5米钢管作为逃生通道,做法不妥。应采用内径不小于0.8米的管道。不妥二: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50米,做法不妥。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不得大于20米。4、(1)重伤10人,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属于较大事故。(2)不妥一: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10报告了事故情况,做法不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妥二: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又有1人救治无效死亡,未进行补报,做法不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